《貴州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(附全文)

貴州省人(people)民代表大(big)會常務委員會

公  告(2021第25号)

《貴州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》已于(At)2021年11月26日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(people)民代表大(big)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貴州省人(people)民代表大(big)會常務委員會

2021年11月26日      


貴州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

(2021年11月26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(people)民代表大(big)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)

目  錄

第一(one)章  總    則

第二章  市場主體保護

第三章  市場環境

第四章  政務環境

第五章  監管執法

第六章  法治保障

第七章  附    則

第一(one)章  總  則

第一(one)條  爲(for)持續優化營商環境,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,激發市場活力和(and)社會創造力,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,根據《優化營商環境條例》和(and)有關法律、法規的(of)規定,結合本省實際,制定本條例。

第二條  本省行政區域内的(of)優化營商環境工作(do),适用(use)本條例。

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,是(yes)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(exist)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(of)體制機制性因素和(and)條件。

第三條  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、法治化、國(country)際化原則,以(by)市場主體需求爲(for)導向,持續深化簡政放權、放管結合、優化服務改革,踐行有求必應、無事不(No)擾的(of)服務理念,打造以(by)企業爲(for)貴、以(by)契約爲(for)貴、以(by)效率爲(for)貴、以(by)法治爲(for)貴的(of)貴人(people)服務品牌,營造穩定、公平、透明、可預期的(of)營商環境。

第四條  省人(people)民政府應當堅持優化營商環境改革的(of)系統性、整體性和(and)協同性,強化系統集成,整體推進;健全完善省級營商環境聯席會議機制,省人(people)民政府負責人(people)牽頭,市州人(people)民政府、省人(people)民政府有關部門(單位)主要(want)負責人(people)參與,統籌推進營商環境建設各項工作(do)。

各級人(people)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内優化營商環境工作(do)的(of)組織領導,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(of)政策措施,建立健全統籌推進、督促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(do)機制和(and)優化營商環境聯席會議制度,及時(hour)協調、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(do)中的(of)重大(big)問題。各級人(people)民政府主要(want)負責人(people)是(yes)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(do)的(of)第一(one)責任人(people)。

省人(people)民政府投資促進部門負責全省優化營商環境工作(do),市州、縣級人(people)民政府優化營商環境工作(do)主管部門負責組織、指導、協調、督促本行政區域的(of)優化營商環境工作(do)。

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發展改革、市場監管、自然資源、住房城鄉建設、人(people)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以(by)及監察機關、司法機關、其他(he)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(do)。

第五條  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應當将優化營商環境工作(do)納入高質量發展績效考核,完善考核标準,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(do)獎懲機制,對工作(do)成效顯著的(of)部門、單位和(and)個(indivual)人(people)按照規定給予表彰,對不(No)作(do)爲(for)、慢作(do)爲(for)、亂作(do)爲(for)的(of)部門和(and)單位予以(by)問責。

第六條  省人(people)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評價制度,開展全省優化營商環境考核評價工作(do)并将考核工作(do)方案、考核流程以(by)及考核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。

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根據營商環境考核評價結果,及時(hour)調整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(of)政策措施。

開展營商環境評價,不(No)得影響各地(land)區、各部門正常工作(do),不(No)得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(born)産經營活動或者增加市場主體負擔。

任何單位不(No)得利用(use)營商環境評價謀取利益。

第七條  本省主動對接國(country)家發展戰略,争取國(country)家綜合授權和(and)改革試點,鼓勵和(and)支持貴州國(country)家級開放創新平台等功能區域先行先試有利于(At)優化營商環境的(of)改革措施,發揮引領示範作(do)用(use)。

第八條  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(by)結合實際情況,在(exist)法治框架内積極探索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。對探索中出(out)現失誤或者偏差,但有關單位和(and)個(indivual)人(people)依照國(country)家和(and)本省有關規定、決策實施,且勤勉盡責、未牟取私利的(of),不(No)作(do)負面評價,依法予以(by)免責或者減輕責任。

第九條  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應當建立優化營商環境義務監督員制度,聘請人(people)大(big)代表、政協委員、行業協會商會代表、市場主體代表以(by)及律師、會計師、新聞記者等有關社會人(people)士作(do)爲(for)義務監督員,對營商環境進行社會監督。

第十條  省人(people)民政府優化營商環境工作(do)主管部門負責貴人(people)服務品牌建設與維護,豐富品牌内涵,加強線上(superior)線下品牌推廣,全面提升貴人(people)服務品牌的(of)知名度與美譽度。

新聞媒體應當及時(hour)、準确宣傳優化營商環境的(of)措施和(and)成效,推廣典型經驗,弘揚誠實信用(use)和(and)契約精神,爲(for)優化營商環境創造良好輿論氛圍。

第二章  市場主體保護

第十一(one)條  各級人(people)民政府應當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(use)資金、技術、人(people)力資源、數據資源、土地(land)使用(use)權、水電氣網及其他(he)自然資源等生(born)産要(want)素和(and)公共服務資源,對各類市場主體平等适用(use)國(country)家和(and)本省支持發展的(of)政策,不(No)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。

第十二條  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(and)協調本行政區域的(of)招标投标工作(do)。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(of)職責分工,對招标投标活動實施監督,推廣運用(use)大(big)數據等手段依法查處招标投标活動中的(of)違法行爲(for)。

第十三條  除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外,政府采購和(and)招标投标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,不(No)得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(exist)供應商或者投标人(people)的(of)行爲(for):

(一(one))設置或者限定潛在(exist)供應商或者投标人(people)的(of)所有制形式、組織形式或者股權結構、規模、注冊地(land)等超出(out)采購目的(of)的(of)非必要(want)條件;

(二)要(want)求潛在(exist)供應商或者投标人(people)設立分支機構;

(三)以(by)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(of)業績、獎項作(do)爲(for)投标條件、加分條件、中标條件;

(四)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(of)專利、商标、品牌、原産地(land)或者供應商等;

(五)除小額零星采購适用(use)的(of)協議供貨、定點采購、電子賣場交易以(by)及國(country)家另有規定的(of)情形外,通過入圍方式設置備選庫、名錄庫、資格庫作(do)爲(for)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(of)資格條件;

(六)其他(he)限制或者排斥潛在(exist)供應商或者投标人(people)的(of)行爲(for)。

第十四條  省、市州人(people)民政府應當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,将依法必須招标的(of)工程建設項目招标投标、國(country)有土地(land)使用(use)權和(and)礦業權出(out)讓、國(country)有産權交易、政府采購等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;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,推進其他(he)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納入統一(one)平台。全面推行公共資源全程電子化、無紙化交易,實現一(one)表申請、一(one)證通用(use)、一(one)網通辦服務。

公共資源交易應當實行目錄清單管理,依法公開公共資源交易的(of)規則、流程、結果等信息,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及時(hour)獲取相關信息并平等參與交易活動。

第十五條  國(country)家機關應當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(of)合法權益,保護企業經營者人(people)身和(and)财産安全。

禁止違反法定權限、條件、程序對市場主體的(of)财産和(and)企業經營者個(indivual)人(people)财産實施查封、凍結和(and)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;依法确需采取強制措施的(of),不(No)得超标的(of)、超範圍實施,最大(big)限度減輕對市場主體正常生(born)産經營的(of)不(No)利影響。

禁止在(exist)法律、法規規定之外要(want)求市場主體提供财力、物力或者人(people)力的(of)攤派行爲(for)。市場主體有權拒絕任何形式的(of)攤派。

第十六條  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市場主體的(of)知識産權保護,完善知識産權保護機制,推動行政保護和(and)司法保護相銜接。

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知識産權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知識産權保護的(of)舉報、投訴、維權、援助以(by)及有關案件行政處理的(of)快速通道機制,鼓勵、引導企業建立專利預警制度,支持行業協會、知識産權中介服務機構爲(for)企業提供目标市場的(of)知識産權預警和(and)戰略分析服務。

省人(people)民政府知識産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知識産權海外應急援助機制,指導企業、行業協會制定海外重大(big)突發知識産權案件應對預案,支持行業協會、知識産權中介服務機構爲(for)企業提供海外知識産權糾紛、争端和(and)突發事件的(of)應急援助。

第十七條  本省加大(big)對中小投資者權益的(of)保護力度,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,依法保障中小投資者的(of)知情權、參與權,提升中小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的(of)便利度。

第十八條  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優化營商環境工作(do)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投訴處理機制,暢通快速處理渠道。任何單位和(and)個(indivual)人(people)可以(by)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、一(one)體化在(exist)線政務服務平台等對有關營商環境方面的(of)問題舉報、投訴。

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優化營商環境工作(do)主管部門應當在(exist)受理營商環境投訴之日起1日内将投訴事項交相關單位承辦,一(one)般事項5日内辦結,疑難事項15日内辦結。承辦單位職責範圍内難以(by)處理的(of)重大(big)疑難事項,應當報請同級人(people)民政府召開優化營商環境聯席會議協調處理并及時(hour)向舉報投訴人(people)反饋處理意見。

第三章  市場環境

第十九條  各級人(people)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實行全國(country)統一(one)的(of)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,不(No)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(of)負面清單。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(by)外的(of)領域,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(by)依法平等進入。

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(country)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。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(by)外的(of)領域,按照内外資一(one)緻的(of)原則實施管理。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可以(by)根據法律、法規的(of)規定,在(exist)法定權限内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(and)便利化政策措施。

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在(exist)法定權限内依法制定的(of)外商投資促進和(and)便利化政策措施,必須對外公布;未經公布的(of),不(No)得作(do)爲(for)外商投資優惠的(of)依據。

第二十條  按照國(country)家有關規定推進證照分離和(and)多證合一(one),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納入證照分離改革範圍,依法通過直接取消審批、審批改爲(for)備案、實行告知承諾、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分類推進改革。除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(of)特定領域外,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(No)得作(do)爲(for)企業登記的(of)前置條件。

市場監管、公安、稅務、人(people)力資源社會保障、住房城鄉建設、醫保、人(people)民銀行等有關部門和(and)單位應當實行營業執照、刻制印章、申領發票和(and)稅控設備、員工參保登記、住房公積金企業繳存登記、醫保登記、銀行開戶等服務事項一(one)網通辦。申請材料齊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(of),有關部門和(and)單位應當即時(hour)辦結; 不(No)能即時(hour)辦結的(of),應當在(exist)1日内辦結。

企業申請辦理住所等相關變更登記的(of),市場主體登記部門應當依法及時(hour)辦理,不(No)得限制。除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另有規定外,企業遷移後其持有的(of)有效許可證件不(No)再重複辦理。

第二十一(one)條  市、縣人(people)民政府向市場主體供應土地(land)應當符合下列要(want)求,防止造成土地(land)閑置:

(一(one))土地(land)權利清晰;

(二)安置補償落實到(arrive)位;

(三)沒有法律經濟糾紛;

(四)地(land)塊位置、使用(use)性質、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确;

(五)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需的(of)其他(he)基本條件。

未按照土地(land)使用(use)權出(out)讓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确定的(of)期限、條件将土地(land)交付給市場主體,緻使項目不(No)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(of),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

第二十二條  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應當創新人(people)才引進培養、評價使用(use)、激勵保障等體制機制,通過政策和(and)資金扶持吸引高層次創新創業人(people)才、重點産業人(people)才、重點領域人(people)才和(and)高技能人(people)才,在(exist)職稱評定、住房安居、醫療保障、配偶安置、子女入學等方面優先提供服務保障。支持市場主體與高等學校、科研機構聯合培養高層次人(people)才。

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(country)家建立統一(one)開放、競争有序的(of)人(people)力資源市場體系要(want)求,大(big)力支持人(people)力資源服務産業園區建設,培育産業化、專業化、品牌化、國(country)際化人(people)力資源服務機構,積極推動人(people)事檔案信息化建設,爲(for)人(people)力資源合理流動和(and)優化配置提供服務。

人(people)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大(big)主導産業緊缺人(people)才培養力度,支持困難企業開展職工在(exist)崗培訓,健全就業需求調查、動态監測和(and)失業監測預警機制,及時(hour)公布人(people)力資源供給與市場需求信息。組織實施急需職業和(and)工種的(of)人(people)才培養開發計劃,構建技能人(people)才終身培訓體系,培育技藝精湛、門類齊全、結構合理、素質優良的(of)工匠人(people)才。

第二十三條  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科技主管等部門應當加強衆創空間、科技企業孵化器、大(big)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載體建設,構建科技成果轉化統籌協調與服務平台,建立健全各類創新産業基金引導和(and)運行機制,持續推進産品、技術、商業模式、管理等創新。

第二十四條  發展改革、财政、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(hour)公布惠企政策清單,做好政策宣傳和(and)輔導,主動精準向市場主體推送惠企政策,及時(hour)研究解決政策落實中的(of)具體問題,确保政策全面、及時(hour)惠及各類市場主體。

實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,通過政府部門信息共享等方式,實現符合條件的(of)企業免予申報、直接享受政策。确需市場主體提出(out)申請的(of)惠企政策,應當合理設置并公開申請條件,簡化申報手續,實現一(one)次申報、全程網辦、快速兌現。

第二十五條  省人(people)民政府财政、發展改革、工業和(and)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依法設立的(of)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、政府性基金、政府定價的(of)經營服務性收費和(and)涉企保證金,實行目錄清單管理,明确收取依據和(and)标準,向社會公布。目錄清單之外的(of)前述收費和(and)保證金,一(one)律不(No)得執行。

設立涉企的(of)行政事業性收費、政府定價的(of)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、制定收費标準,應當按照國(country)家有關規定執行。收費單位應當将收繳依據和(and)标準在(exist)收費場所和(and)單位門戶網站進行公示。

推廣以(by)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,并在(exist)相關規範和(and)辦事指南中予以(by)明确。

第二十六條  鼓勵和(and)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在(exist)符合國(country)家金融政策的(of)前提下,增加對民營企業、中小微企業的(of)信貸投放,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(and)信用(use)貸款支持。建立民營企業、中小微企業服務綠色通道,進一(one)步優化流程,提高服務效率,降低民營企業、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。禁止在(exist)民營企業、中小微企業融資中違法違規附加費用(use)、搭售産品。

鼓勵有條件的(of)市州人(people)民政府建立完善企業融資綜合服務平台,通過有效整合市場監管、海關、司法、稅務、不(No)動産登記、水電氣、公積金、社會保險等涉企信用(use)信息,爲(for)民營企業、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綜合信用(use)服務。

金融機構應當規範服務及收費行爲(for),不(No)得向市場主體違規收取服務費用(use),不(No)得轉嫁依法依規應當由金融機構承擔的(of)費用(use)。

第二十七條  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應當大(big)力發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,建立信貸風險補償機制和(and)風險分擔機制,以(by)提高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(of)擔保能力爲(for)目的(of),适當降低或者取消盈利考核評價要(want)求,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擴大(big)擔保業務規模,提高抵(質)押物折扣率,降低擔保費率。

支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依法創新擔保産品,擴大(big)擔保物範圍,允許使用(use)知識産權、股權、應收賬款、産品訂單、保單、存貨、機器設備等資産進行抵(質)押。

支持區域性股權市場、小額貸款公司、融資擔保公司、融資租賃公司等地(land)方金融組織按照相關規定開發特色金融産品和(and)服務。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、再擔保機構與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合作(do)開展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。

第二十八條  省、市州人(people)民政府應當推進公共數據資源有序開放、開發利用(use),在(exist)安全可控前提下,推動普惠金融場景應用(use),實現金融機構依法合規使用(use)市場監管、海關、司法、稅務、不(No)動産登記、環保、公積金、社會保險等政務數據和(and)水電氣等公用(use)事業數據,并依法保護商業秘密、個(indivual)人(people)信息。

鼓勵征信機構和(and)信用(use)評級機構發展,支持依法收集利用(use)政務信息等數據資源,提升征信服務和(and)信用(use)評級水平。鼓勵和(and)支持金融機構在(exist)信貸審批、風險防範、證券發行、信用(use)擔保、保證保險等領域使用(use)第三方信用(use)服務産品。

第二十九條  供水、供電、供氣、通信、郵政、廣電等公用(use)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優化服務意識和(and)服務流程,推廣實行協同聯辦,提供報裝申請全流程網上(superior)辦理,簡化報裝手續、壓減申報材料、壓縮辦理時(hour)限。

公用(use)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推行接入和(and)服務的(of)标準化,确保接入标準、服務标準公開透明,并提供相關延伸服務和(and)一(one)站式服務。鼓勵公用(use)企業事業單位爲(for)市場主體提供全程代辦服務。

禁止公用(use)企業事業單位指定市場主體購買第三方産品或者服務,供水供電等企業不(No)得借驗收等手段排擠相關市場主體。

第三十條  城鎮内的(of)市場主體報裝水、電、氣需要(want)在(exist)紅線外新增配套設施建設的(of),由供水、供電、供氣等企業承擔的(of)部分,納入企業經營成本;按規定由政府承擔的(of)部分,應當及時(hour)撥款委托供水、供電、供氣等企業建設,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。

公用(use)企業事業單位同步申請多種市政接入的(of),有關部門應當并聯辦理。

第三十一(one)條  供電企業應當保障供電設施正常、穩定運行,确保供電質量符合國(country)家規定。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供電企業年供電可靠率的(of)監督。

供水、供電、供氣、通信、郵政、廣電等公用(use)企業事業單位收費應當明碼标價,減少收費環節,禁止違規收費。

第三十二條  本省培育和(and)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。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内部管理和(and)能力建設,規範行業秩序,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範、自律公約和(and)職業道德準則,完善自律約束機制,促進業界自治和(and)市場主體自律,遵守法律法規,恪守社會公德和(and)商業道德。

行業協會商會應當關注企業發展問題,及時(hour)反映行業訴求,爲(for)市場主體提供信息咨詢、宣傳培訓、市場拓展、權益保護、糾紛處理以(by)及人(people)才評價等方面的(of)服務。倡導和(and)鼓勵行業協會商會設立市場主體維權服務平台,參與和(and)支持企業維權,提升維權效率和(and)管理水平。

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收費、評比、認證的(of)監督檢查。

第三十三條  省人(people)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将市場主體信用(use)信息歸集至信用(use)信息共享平台。

省人(people)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快社會信用(use)體系建設,通過信用(use)門戶網站提供信用(use)查詢服務和(and)信用(use)報告下載服務。有關部門應當在(exist)稅收征管、工程建設、生(born)态環境保護、交通運輸、安全生(born)産、食品藥品、教育、醫療等重點領域對市場主體及其從業人(people)員進行行業信用(use)評價。

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應當依法依規運用(use)信用(use)激勵和(and)約束手段,建立政府、社會共同參與的(of)跨地(land)區、跨部門、跨領域的(of)守信激勵和(and)失信懲戒機制,營造良好的(of)社會誠信環境。

第三十四條  各級人(people)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誠信建設,建立健全政務失信責任追究制度和(and)責任倒查機制,加大(big)政務失信懲戒力度;保持政策的(of)連續和(and)穩定,不(No)得随意改變依法作(do)出(out)的(of)規劃、行政決定等。

各級人(people)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(do)出(out)的(of)政策承諾以(by)及依法訂立的(of)各類合同,不(No)得以(by)行政區劃調整、政府換屆、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(by)及相關責任人(people)調整等爲(for)由違約毀約。因國(country)家利益、社會公共利益需要(want)改變政策承諾、合同約定的(of),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(and)程序進行,并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(arrive)的(of)損失予以(by)補償。

第三十五條  政府投資應當按照科學決策、規範管理、注重績效、公開透明的(of)原則量力而行。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(country)家有關規定确保落實到(arrive)位。

第三十六條  國(country)家機關、事業單位不(No)得違約拖欠貨物、工程、服務等賬款,不(No)得變相延長付款期限,不(No)得無故不(No)進行項目驗收和(and)決算審計,切實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。

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(big)對國(country)家機關、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(of)清理力度,并通過加強預算管理、嚴格責任追究等措施,建立防範和(and)治理國(country)家機關、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(of)長效機制。

第三十七條  市場監管、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市場主體注銷協同聯辦機制,優化注銷辦理流程、精簡申請材料、壓縮辦理時(hour)間、降低注銷成本,建立市場主體注銷網上(superior)服務專區,實現市場主體注銷全流程網上(superior)辦理。

市場主體未發生(born)債權債務或者已将債權債務清償完結,未發生(born)或者已結清清償費用(use)、職工工資、社會保險費用(use)、法定補償金、應繳納稅款(滞納金、罰款),并由全體投資人(people)書面承諾對上(superior)述情況的(of)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(of),可以(by)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登記。

第三十八條  省人(people)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司法鑒定、資産評估、審計審價等行業管理制度,督促相關機構優化工作(do)流程、壓縮工作(do)時(hour)限,提高工作(do)質量。

省高級人(people)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司法鑒定、資産評估、審計審價等受托機構的(of)遴選、評價、考核的(of)規則和(and)标準,向社會公布,并定期向相關部門通報對受托機構的(of)考核結果。

各級人(people)民法院應當加強網上(superior)訴訟服務平台建設,實行在(exist)線訴訟模式,提升立案、審理、執行效率,降低市場主體執行合同的(of)時(hour)間和(and)成本。推進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,提高簡易程序和(and)小額訴訟程序适用(use)率;推進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建設,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(people)及時(hour)實現權益。

第三十九條  建立由省人(people)民政府牽頭、省高級人(people)民法院和(and)省發展改革部門共同召集、相關部門參加的(of)企業破産工作(do)省級府院協調機制,統籌推進企業破産處置工作(do),及時(hour)溝通解決企業破産過程中的(of)問題。市州、縣應當比照建立企業破産工作(do)府院協調機制,協調解決企業破産程序中的(of)有關問題。

人(people)民法院應當優化破産流程,提高破産案件審判效率,完善執行與破産的(of)信息交流和(and)共享機制,推進執行與破産工作(do)的(of)有效銜接,探索建立重整識别、預重整等破産拯救機制,完善市場主體救治和(and)退出(out)機制。

第四章  政務環境

第四十條  省人(people)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數字政府建設,以(by)全省網上(superior)政務服務平台作(do)爲(for)總門戶,完善網上(superior)政務服務平台功能,推動線上(superior)和(and)線下政務服務融合,除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(country)家秘密等情形外,政務服務事項全部納入網上(superior)政務服務平台辦理,推動實現全省全流程一(one)網通辦。

第四十一(one)條  省人(people)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指導省政務服務中心依托全國(country)一(one)體化在(exist)線政務服務平台,建立省際協同服務機制,通過全程網辦、異地(land)代收代辦、多地(land)聯動等方式,實現政務服務事項跨省通辦。

支持市州、縣級人(people)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(want),推進勞務對接、社會保險、養老服務、公積金、市場主體登記注冊等領域跨省政務服務協作(do)。

第四十二條  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應當因地(land)制宜設立和(and)規範政務服務中心,統籌推進園區、鄉鎮、街道政務服務大(big)廳和(and)社區便民服務站點建設,合理設置功能分區,滿足政務服務事項集中辦理需要(want),推行政務服務事項一(one)窗通辦、全省通辦和(and)當場辦理、一(one)次辦成。

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、公布舉報電話,建立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、第三方評估、明查暗訪等多元化監督評價體系。對差評事項,辦理該事項的(of)政務服務機構應當調查核實,情況清楚、訴求合理的(of),按照規定進行整改糾正。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做好協調指導、督促檢查、複核申訴等工作(do)。

第四十三條  省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定期對部門政務服務事項辦理和(and)系統融通的(of)成效進行評估,評估情況及時(hour)向省人(people)民政府報告。

省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加強對各級政務服務中心的(of)業務指導和(and)服務質量監測,嚴格進行考核通報,加快推動全省政務服務一(one)體化、标準化、規範化。

第四十四條  本省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,禁止以(by)備案、登記、注冊、目錄、規劃、年檢、年報、監制、認定、認證、審定以(by)及其他(he)任何形式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。對通過事中事後監管或者市場機制能夠解決以(by)及行政許可法和(and)國(country)務院規定不(No)得設立行政許可的(of)事項,一(one)律不(No)得設立行政許可。

實行行政許可清單管理制度。清單之外不(No)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;對已取消的(of)行政許可,行政機關不(No)得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,不(No)得轉由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(he)組織實施。

對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(of)事項,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整合實施、下放審批層級等多種方式,優化審批服務,提高審批效率。

第四十五條  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應當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,根據項目性質等分類規範審批程序,精簡審批要(want)件,簡化技術審查事項,分類建立投資項目審批管理事項,統一(one)規範事項名稱,統一(one)審批标準,實行與相關審批在(exist)線并聯辦理,實現投資項目一(one)窗受理、一(one)次辦理、一(one)站服務、限時(hour)辦結。

健全投資項目審批部門協同工作(do)機制,加強項目立項與用(use)地(land)、規劃等建設條件銜接,優化投資項目前期審批流程。鼓勵有條件的(of)地(land)區對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、用(use)地(land)預審、選址、環境影響評價、安全評價、水土保持評價、壓覆重要(want)礦産資源評估等事項,實行項目單位編報一(one)套材料,部門統一(one)受理、同步評估、同步審批、統一(one)反饋,推進項目早落地(land)、早投産。

強化全省投資項目在(exist)線審批監管平台綜合作(do)用(use),相關部門在(exist)線審批業務系統應當主動對接、推送數據,實現統一(one)賦碼、信息互通、業務協同,提高審批效率和(and)服務質量。

第四十六條  特殊工程和(and)交通、水利、能源等領域重大(big)工程以(by)外的(of)工程建設項目,住房城鄉建設、發展改革、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(country)家有關規定優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,減少辦理環節和(and)申請材料,實現立項、用(use)地(land)、規劃、施工、竣工驗收等各階段一(one)表申請、一(one)窗受理、并聯審批、限時(hour)辦結,推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實現全流程網上(superior)辦理。

第四十七條  省人(people)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國(country)家制定并公布的(of)各類工程建設項目風險劃分标準和(and)風險等級,會同發展改革、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建設工程規模、類型、位置等因素,制定社會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分類管理制度,并按照風險等級實施差别化審批、監督和(and)管理。

在(exist)确保質量安全前提下,對社會投資的(of)小型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,由有關部門發布統一(one)的(of)企業項目範圍、開工條件。項目單位取得用(use)地(land)、滿足開工條件後作(do)出(out)相關承諾,有關部門直接發放相關證書,項目即可開工。社會投資的(of)小型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工程規劃許可和(and)施工許可依法可以(by)合并辦理的(of),應當合并辦理。從立項到(arrive)不(No)動産登記全流程審批時(hour)間累計不(No)超過15日。房屋建築工程類社會投資項目審批時(hour)間不(No)超過40日。

對重大(big)工程建設項目中不(No)影響安全和(and)公共利益的(of)非關鍵要(want)件,在(exist)審批流程中探索試行容缺後補,允許市場主體在(exist)竣工驗收備案前補齊相關材料。

第四十八條  作(do)爲(for)辦理行政審批條件的(of)中介服務事項(以(by)下稱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)應當有法律、法規或者國(country)務院決定依據;沒有依據的(of),不(No)得作(do)爲(for)辦理行政審批的(of)條件。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确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(of)條件、流程、時(hour)限、收費标準,并向社會公開。

行政機關不(No)得爲(for)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;除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外,不(No)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。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、主管的(of)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(of)企業不(No)得開展與本機關所負責行政審批相關的(of)中介服務,法律、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(of)除外。

行政機關在(exist)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(want)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的(of),應當通過競争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,并自行承擔服務費用(use),不(No)得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。

第四十九條  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布依法确需保留的(of)證明事項清單,列明設定依據、索要(want)單位、開具單位、辦理指南等。清單之外,任何單位不(No)得索要(want)證明。

可以(by)通過法定證照、法定文書、書面告知承諾、政府部門内部核查和(and)部門間核查、網絡核驗、合同憑證等辦理的(of),能夠被其他(he)材料涵蓋替代的(of),或者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(of),以(by)及不(No)适應形勢需要(want)的(of)證明事項,應當取消。

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證明的(of)互認共享,不(No)得向市場主體重複索要(want),并按照國(country)家和(and)本省要(want)求,探索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。

第五十條  海關、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國(country)家精簡進出(out)口監管證件和(and)優化辦證程序的(of)要(want)求,優化口岸通關流程和(and)作(do)業方式,推廣應用(use)進出(out)口申報、檢驗、稅費報繳、保證保險等環節的(of)便利化措施;對符合規定條件的(of)市場主體,實行先驗放後檢測、先放行後繳稅、先放行後改單管理。推行查驗作(do)業全程監控和(and)留痕,有條件的(of)地(land)方實行企業自主選擇是(yes)否陪同查驗。鼓勵企業提前申報通關,提前辦理單證審核,對于(At)提前申報通關存在(exist)差錯的(of),按照有關容錯機制處理。

加快國(country)際貿易單一(one)窗口功能由口岸通關執法向口岸物流、貿易服務等全鏈條拓展,爲(for)申報人(people)提供進出(out)口貨物申報、運輸工具申報、稅費支付、貿易許可和(and)原産地(land)證書申領等全流程電子化服務,推廣跨境電商、在(exist)線收付彙、貿易融資、信用(use)保險、出(out)口退稅、智慧國(country)際物流等地(land)方特色應用(use)。

商務、發展改革等部門統籌口岸收費目錄清單管理工作(do),完善目錄清單動态管理機制,建立口岸收費監管協作(do)機制。收費主體應當在(exist)國(country)際貿易單一(one)窗口公開收費依據、收費目錄和(and)收費标準,目錄之外不(No)得收取其他(he)費用(use)。

第五十一(one)條  稅務、人(people)力資源社會保障、醫保、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在(exist)确保信息安全的(of)前提下,應當爲(for)市場主體繳納稅費、公積金采取下列便利措施:

(一(one))推動涉稅(費)事項全省通辦;

(二)簡化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申報程序,在(exist)法定要(want)求外原則上(superior)不(No)再設置流轉環節;

(三)推行使用(use)财稅輔助申報系統,爲(for)市場主體提供财務報表與稅費申報表數據自動轉換服務;

(四)推動社會保險、醫療保險、住房公積金工資基數合并申報,實現網上(superior)繳納,減少市場主體繳納次數,壓縮辦理時(hour)間;

(五)推行增值稅電子專用(use)發票、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、繳費憑證以(by)及其他(he)電子票據、憑證的(of)使用(use);

(六)推進稅費事項網上(superior)辦、掌上(superior)辦,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服務;

(七)充分運用(use)信息化手段,及時(hour)對市場主體進行納稅提醒和(and)風險提示。

第五十二條  不(No)動産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(country)家有關規定加強與住房城鄉建設、稅務、公安、民政等部門的(of)協作(do),爲(for)市場主體轉讓不(No)動産提供登記、交易和(and)繳稅一(one)窗受理、并行辦理服務,辦理時(hour)間不(No)超過1日。住房城鄉建設、稅務、市場監管、公安、民政、财政等部門應當實現與不(No)動産登記機構的(of)信息共享。

不(No)動産登記機構、公用(use)企業事業單位、金融機構應當爲(for)市場主體提供水電氣網過戶與不(No)動産登記同步辦理服務,由不(No)動産登記機構統一(one)受理,一(one)次性收取全部材料并同步推送至水電氣網等公用(use)企業事業單位并聯辦理相關業務。

第五十三條  實施動産和(and)權利擔保統一(one)登記,市場主體通過中國(country)人(people)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産融資統一(one)登記公示系統自主辦理動産擔保登記,并對登記内容的(of)真實性、完整性和(and)合法性負責。

市場主體辦理動産擔保登記,可以(by)對擔保物進行概括性描述。動産擔保雙方當事人(people)可以(by)約定擔保權益涵蓋擔保物本身及其将來(Come)産生(born)的(of)産品、收益、替代品等資産。法律、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(of),從其規定。

第五十四條  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按照規定定期開展傑出(out)企業家、行業領軍企業家、優秀企業家評選工作(do),進行表彰獎勵,聘請優秀企業家擔任政府經濟顧問,形成尊重企業家價值、鼓勵企業家創新、發揮企業家作(do)用(use)的(of)社會氛圍,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。

鼓勵和(and)支持高等學校、科研院所、行業協會商會等面向企業家開展政策法規、管理知識、科技創新等培訓,增強企業家發現機會、整合資源、創造價值、回饋社會的(of)能力。

第五十五條  縣級人(people)民政府應當按照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的(of)要(want)求,建立規範化常态化政企溝通機制和(and)網格化企業服務模式,在(exist)鄉鎮、街道、園區及商務樓宇等明确專門人(people)員爲(for)協調解決企業訴求提供服務。

第五十六條  省人(people)民政府優化營商環境工作(do)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全省招商引資工作(do),履行目标制定、統籌調度、督促檢查、考核評價等職責。

省人(people)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招商工作(do)機制,按照管産業就要(want)抓招商的(of)要(want)求,落實本行業重大(big)招商責任,推進新型工業化、新型城鎮化、農業現代化、旅遊産業化招商引資工作(do)。

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(exist)招商引資工作(do)中,應當建立全程跟蹤服務機制,對重大(big)招商引資項目,指定專門人(people)員全程跟蹤服務,及時(hour)幫助協調解決項目審批、建設和(and)生(born)産經營中的(of)困難和(and)問題。

第五章  監管執法

第五十七條  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信用(use)監管和(and)聯合獎懲機制,依據市場主體的(of)信用(use)狀況及風險程度等,實施差異化分類監督管理。對信用(use)良好的(of)市場主體減少監督檢查比例和(and)頻次;對信用(use)風險較大(big)的(of)市場主體加大(big)監管力度;對嚴重失信主體依法實施聯合懲戒。

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分類監管實施細則,嚴格規範聯合懲戒名單認定,依法開展失信聯合懲戒。

第五十八條  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(country)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信用(use)修複機制,明确失信信息修複的(of)條件、标準、流程等要(want)素。對于(At)符合信用(use)修複條件、完成信用(use)修複的(of)市場主體,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及時(hour)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,終止實施信用(use)懲戒措施。

鼓勵市場主體通過糾正失信行爲(for)、履行法定義務、消除不(No)利影響或者作(do)出(out)信用(use)承諾等方式,修複自身信用(use)。

第五十九條  各級人(people)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(of)原則,對新技術、新産業、新業态、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,針對其性質、特點分類制定和(and)實行相應的(of)監管規則和(and)标準,在(exist)留足發展空間的(of)同時(hour)确保質量和(and)安全,不(No)得簡單化予以(by)禁止或者不(No)予監管。

第六十條  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監管全覆蓋的(of)要(want)求,依法編制職責範圍内的(of)監管事項目錄清單,明确監管主體、事項、對象、措施、設定依據、流程、結果、層級等内容和(and)事項,實行動态管理并定期向社會公布。

對食品安全、藥品安全、公共衛生(born)、安全生(born)産、自然資源保護、生(born)态環境保護等重點監管領域,實行全覆蓋重點監管,并嚴格規範重點監管程序。重點監管事項清單由省人(people)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監管職能職責制定并定期向社會公布。在(exist)監管過程中涉及的(of)市場主體商業秘密,應當依法予以(by)保密。

第六十一(one)條  本省應當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,推進跨部門、跨領域綜合行政執法,減少執法主體和(and)執法層級,規範行政執法行爲(for),防止重複執法和(and)執法缺位。

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、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(and)重大(big)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,推廣運用(use)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工作(do)平台,通過考核、定期報告、協調指導、執法數據共享等方式,實現執法信息互聯、監管标準互通、處理結果互認。

對需要(want)在(exist)特定區域或者時(hour)段對監管對象實施不(No)同監管部門多項監管内容檢查的(of),采用(use)聯合檢查的(of)方式,由政府統籌、牽頭部門組織、相關部門參加,在(exist)同一(one)時(hour)間、針對同一(one)對象,實施一(one)次檢查,完成所有檢查内容。

除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(and)人(people)民群衆生(born)命健康等特殊行業、重點領域的(of)企業外,同一(one)系統上(superior)級部門已對同一(one)企業實施檢查的(of),下級部門原則上(superior)不(No)得再次實施。

第六十二條  各級人(people)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本部門年度檢查計劃,并于(At)每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。年度檢查計劃應當包括檢查主體、檢查對象範圍、檢查方式、檢查項目和(and)檢查比例等内容。

各級人(people)民政府應當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在(exist)現場檢查中推行檢查清單制度。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制定本行業、本領域檢查清單,明确檢查内容、檢查方式和(and)檢查标準等。

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檢查清單實施現場檢查,不(No)得擅自改變檢查内容、檢查方式、檢查标準等,不(No)得要(want)求監管對象準備書面彙報材料或者要(want)求負責人(people)陪同,減少對市場主體的(of)影響。

第六十三條  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,不(No)得以(by)罰代管。依托國(country)家統一(one)建立的(of)在(exist)線監管系統,推進部門業務監管系統與省“互聯網+監管”系統對接聯通,推行遠程監管、移動監管、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,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(and)應用(use),提升監管的(of)精準化、智能化水平。

第六十四條  行政強制應當遵循合法、适當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(of)原則,對采用(use)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(arrive)行政管理目的(of)的(of),不(No)得實施行政強制;對違法行爲(for)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(of),可以(by)不(No)實施行政強制;确需實施行政強制的(of),應當限定在(exist)必需的(of)範圍内,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(born)産經營活動的(of)影響。

對市場主體違法行爲(for)輕微并及時(hour)改正、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(of),應當給予提示後不(No)予行政處罰,必要(want)時(hour)可以(by)将違法行爲(for)向社會公布。

根據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(country)行政處罰法》關于(At)不(No)予處罰或者從輕處罰、減輕處罰的(of)規定,省人(people)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(by)制定涉企輕微違法行爲(for)不(No)予行政處罰和(and)涉企一(one)般違法行爲(for)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(of)清單,并向社會公布。

第六十五條  開展清理整頓、專項整治等活動,應當嚴格依法進行,除涉及人(people)民群衆生(born)命安全、發生(born)重特大(big)事故或者舉辦國(country)家重大(big)活動,并報經有權機關批準外,各級人(people)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(No)得在(exist)相關區域采取要(want)求相關行業、領域的(of)市場主體普遍停産、停業等措施。

采取普遍停産、停業等措施的(of),應當提前書面通知市場主體或者向社會公告,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(of)除外。

第六章  法治保障

第六十六條  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(people)民代表大(big)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優化營商環境工作(do)。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代表大(big)會常務委員會可以(by)采取聽取工作(do)報告、執法檢查、專題調研、視察、質詢、詢問等方式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(do)進行監督。

第六十七條  鼓勵企業參與“法治文化建設示範企業”創建活動,提高企業法治文化建設意識,發揮法治文化建設在(exist)企業經營管理中的(of)重要(want)作(do)用(use),提升企業依法經營、依法維權、依法辦事、依法管理水平。

第六十八條  制定與市場主體生(born)産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(of)地(land)方性法規、政府規章、行政規範性文件,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、行業協會商會的(of)意見。除依法需要(want)保密的(of)外,應當通過網絡、報紙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,并建立健全意見采納情況反饋機制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(of)時(hour)間一(one)般不(No)少于(At)30日。

第六十九條  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(of)重大(big)行政決策、行政規範性文件,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核。

市場主體認爲(for)省人(people)民政府和(and)市、州人(people)民政府制定的(of)規章同法律、法規相抵觸的(of),可以(by)向制定機關書面提出(out)進行審查的(of)建議;認爲(for)行政規範性文件與法律、法規、規章相抵觸或者行政規範性文件之間相互沖突的(of),可以(by)向制定機關或者負責備案審查的(of)司法行政部門書面提出(out)審查的(of)建議。

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(of)政府規章、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按照法定要(want)求和(and)程序予以(by)公布,未經公布的(of)不(No)得作(do)爲(for)行政管理依據。

第七十條  各級人(people)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政府規章、行政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(do)機制,發現與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、對營商環境有損害、與經濟社會發展需要(want)不(No)相适應的(of),應當及時(hour)修改或者廢止。

第七十一(one)條  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平競争審查聯席會議工作(do)協調機制,統籌、指導、監督同級人(people)民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增量審查和(and)存量清理工作(do),對同級人(people)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平競争審查和(and)清理情況進行抽查,并将抽查結果及時(hour)向社會公開。

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(exist)制定市場準入、産業發展、招商引資、招标投标、政府采購等與市場主體生(born)産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(of)政府規章、行政規範性文件和(and)其他(he)政策措施時(hour),應當開展公平競争審查。對專業性較強、争議較大(big)、内容複雜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(big)調整的(of)有關競争問題,可以(by)提請同級公平競争審查聯席會議協調。

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制定、誰負責的(of)原則建立公平競争審查投訴舉報機制,及時(hour)糾正限制公平競争的(of)政策措施,并向投訴舉報人(people)反饋。

鼓勵第三方機構參與公平競争審查和(and)市場競争狀況評估工作(do)。

第七十二條  完善調解、仲裁、行政複議、行政裁決和(and)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,爲(for)市場主體提供高效、便捷的(of)糾紛解決途徑。

第七十三條  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應當暢通行政複議渠道,對涉及市場主體的(of)行政複議案件做到(arrive)應收盡收、應受盡受、便捷高效。加強行政複議階段和(and)解、調解力度,充分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。

第七十四條  各級人(people)民政府應當落實“誰執法誰普法”的(of)普法責任制,加強優化營商環境法律、法規、政策措施的(of)宣傳,引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、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,不(No)斷增強全社會的(of)法治意識。

各級人(people)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國(country)家工作(do)人(people)員法治教育培訓,提高國(country)家工作(do)人(people)員法治素養和(and)依法履職能力。

第七十五條 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整合律師、公證、司法鑒定、調解、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,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,爲(for)市場主體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,引導和(and)幫助市場主體依法維權。

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應當推動信息技術在(exist)公共法律服務領域的(of)應用(use),推動部門間數據共享,方便當事人(people)查詢和(and)應用(use)有關信息。

第七十六條  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人(people)民政府應當建立優化營商環境檢查通報、問題整改工作(do)機制,通過專項督察、日常督導、社會公衆監督等方式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(do)、辦理市場主體訴求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。

鼓勵新聞媒體及時(hour)客觀曝光損害營商環境的(of)行爲(for)和(and)典型案件,發揮輿論監督作(do)用(use)。

第七十七條  各級人(people)民政府、有關部門及其工作(do)人(people)員有下列損害營商環境情形的(of),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,逾期不(No)改正的(of),優化營商環境工作(do)主管部門可以(by)向同級人(people)民政府提出(out)處理建議;造成嚴重後果的(of),對直接負責的(of)主管人(people)員和(and)其他(he)直接責任人(people)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:

(一(one))違反規定在(exist)政府采購和(and)招标投标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限制或者排斥潛在(exist)供應商或者投标人(people);

(二)違反一(one)網通辦工作(do)要(want)求對企業開辦申請未在(exist)規定時(hour)限内辦結;

(三)限制企業申請辦理住所等相關變更登記或者違反規定要(want)求重複辦理企業遷移後其持有的(of)有效許可證件;

(四)未及時(hour)公布惠企政策清單或者對确需市場主體提出(out)申請的(of)惠企政策未合理設置并公開申請條件;

(五)對社會投資的(of)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未在(exist)規定時(hour)限内審批的(of);

(六)違反規定在(exist)證明事項清單之外索要(want)證明;

(七)未在(exist)規定時(hour)限内辦結不(No)動産轉讓登記服務;

(八)制定與市場主體生(born)産經營活動密切相關或者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(of)政府規章、行政規範性文件和(and)其他(he)政策措施時(hour)未按照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核或者公平競争審查;

(九)其他(he)不(No)履行優化營商環境職責或者損害營商環境的(of)情形。

第七十八條  公用(use)企業事業單位、中介服務機構和(and)行業協會商會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(of),除依照有關法律、法規承擔法律責任外,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(country)家和(and)省有關規定将違法情況納入信用(use)信息公示系統和(and)信用(use)信息共享平台。

第七十九條 違反本條例規定的(of)其他(he)行爲(for),法律、法規有處罰規定的(of),從其規定。

第七章  附  則

第八十條  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。2017年9月30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(people)民代表大(big)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(one)次會議通過的(of)《貴州省外來(Come)投資服務和(and)保障條例》同時(hour)廢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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